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321民初2577号
原告:***,女,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玲,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沂南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城卧龙山路西。
负责人:李新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琪琪,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谷A2-1号楼5-11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滨,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沂南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沂南广电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保险山东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过程中,依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沂南县分公司申请,追加中华保险山东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并于2021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案由应重新确定为健康权纠纷和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玲、被告沂南广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琪琪、被告中华保险山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沂南分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64663.9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沂南县分公司承担。诉讼中,***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沂南广电公司、中华保险山东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89335.79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14日05时40分许,***驾驶电动二轮车沿沂南县辛集镇荣民村“村村通”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的西路口处,被沂南广电公司所有的掉落路边的电缆线刮倒,造成***受伤,车辆受损的事故。沂南广电公司在中华保险山东公司投保了公共责任保险。***因涉案事故造成如下经济损失:医疗费39592.13元、误工费15490.8元(86.06元/天×180天)、护理费6970.86元(86.06元/天×60天+86.06元/天×2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30元/天×21天)、营养费1800元(30元/天×60天)、伤残赔偿金87452元、鉴定费1600元、交通费1000元、牙齿更换费用248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189335.79元,请求二被告予以赔偿。
沂南广电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道路掉落的线缆是由我公司所有,同意按照法律规赔偿。我公司所管辖区域在中华保险山东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保额为每次事故每人医疗限额2万元,死亡伤残责任限额35万元,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为10万元。保险公司主张绝对免赔率是保险公司内部约定,与法律法规相违背,不应由我公司进行赔付。
中华保险山东公司辩称,沂南广电公司所管辖区域在我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保额为每次事故每人医疗限额2万元,死亡伤残责任限额35万元,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为10万元。另外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为核定损失金额的5%,即在本案中为***最终法院确定损失金额的5%由沂南广电公司承担,我公司承担95%。本案的精神抚慰金、诉讼费、鉴定费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约定我公司不予赔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14日5时40分许,***驾驶电动二轮车沿沂南县辛集镇荣民村“村村通”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的西路口处,被掉落路边的电缆线刮倒后受伤。2020年11月13日,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出具《证明》一份,载明:“2020年10月14日5时40分许,***驾驶电动二轮车沿沂南县辛集镇荣民村村村通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沂南县辛集镇荣民村村西路口处,被路边掉落的不明电缆线刮倒,造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在沂南县妇幼保健院治疗住院治疗20天,支出住院医疗费26954.9元,后在沂南潘峰骨科医院支出门诊医疗费360元。2021年1月18日,***到沂南泽明口腔诊所种植义齿支出12400元。
2021年1月18日,经***委托,临沂金成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1.被鉴定人***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2.误工期180日,护理期及营养期各60日(住院期间两人护理)。”***支出鉴定费1600元。中华保险山东公司对上述司法鉴定意见存有异议,但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重新鉴定申请,对上述司法鉴定意见本院予以确认。
2021年1月26日,沂南县妇幼保健院为***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一份,载明:“1.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2.大脑镰下硬膜下出血;3.上唇粘膜裂伤;4.右手第5掌骨骨折;5.创伤性牙齿损伤;6.腹部挫伤;7.腹腔积液;8.右肾、右肾上腺挫伤;9.右侧2-6肋骨多发骨折,左侧第2前肋骨骨折;10.胸腔积液;11.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结论:1.住院治疗;2.住院期间二人护理。”***及其护理人员赵森宝(***之丈夫)、赵权(***之子)、高华(***之儿媳)均系农村居民。
另查明,掉落路边的电缆线为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沂南分公司所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自2021年7月1日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沂南分公司变更登记为沂南广电公司。2020年7月31日,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在中华保险山东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所管辖区域以及该地区所属光纤电缆所覆盖的区域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应由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2020版)条款第四条第一款约定,被保险人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一)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第八条第(五)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五)精神损害赔偿。另附特别约定清单中载明,公众责任险主险责任限额为16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80万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为1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人身死亡伤残责任限额为35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限额为2万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500元或者绝对免赔率为核定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栏投保人签章处及特约清单签章确认。
上述事实,有原告与二被告提供医疗费单据、病例、用药明细、诊断证明、法医司法鉴定、鉴定费单据,保单、投保单、保险条款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驾驶电动二轮车被沂南广电公司所有的掉落路边的电缆线刮倒,造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沂南广电公司作为电缆线的所有人、管理人,对掉落至公共道路上的电缆线未尽到管理维护义务,致使骑电动自行车路过此处的***刮倒后受伤,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在公共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未确保行驶安全,对事故的发生存有一定过错,应负事故次要责任。依据交警部门的现场勘验记录及作出的事故证明,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风险控制能力,本院酌情确定沂南广电公司对***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所致经济损失承担90%赔偿责任。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中华保险山东公司承保的公众责任险保险期间,***在本案直接请求中华保险山东公司在公众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沂南广电公司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的本意及目的,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利于纠纷的解决,本院予以准许一并审理。因本案诉讼涉及侵权关系及责任保险合同关系,本案案由重新确定为健康权纠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对***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核定如下:1.医疗费:27314.9元;2.误工费:15490.8元(86.06元/天×180天);3.护理费:6884.8元(86.06元/天×60天+86.06元/天×20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30元/天×20天);5.营养费:1800元(30元/天×60天);6.伤残赔偿金:87452元(43726元/年×20年×10%);7.鉴定费;1600元;8.交通费:400元;9.辅助器具费(种植牙):12400元;10.精神抚慰金:5000元,以上共计158942.5元,应由沂南广电公司赔偿143048.25元(158942.5元×90%)。对***主张的后期种植牙更换费用24800元,可待其实际支出后另行主张。
中华保险山东公司作为公众责任险承保机构,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在公众责任限额内赔偿***保险金126214.6元[医疗费20000元、误工费13244.63元(15490.8元×90%×95%)、护理费5886.5元(6884.8元×90%×95%)、伤残赔偿金74771.46元(87452元×90%×95%)、鉴定费1368元(1600元×90%×95%)、交通费342元(400元×90%×95%)、辅助器具费10602元(12400元×90%×95%)],剩余16833.65元由沂南广电公司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58942.5元,由中华保险山东公司在公众责任险限额内赔偿126214.6元,由沂南广电公司赔偿16833.6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保险金126214.6元;
二、被告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沂南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6833.65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3元,减半收取计1796.5元,由原告***负担274.5元,由被告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沂南县分公司负担11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14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焕宝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