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1民初5304号
原告:嘉兴市丰收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高桥街道高桥大道1156号3幢2001室。
法定代表人:曲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俭省,山东鼎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沂南分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城卧龙山路西。
负责人:李新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玉,沂南传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嘉兴市丰收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沂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2019年10月24日,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通过其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临沂城区支行的账户,代替山东广电网络公司沂南分公司付给嘉兴市丰收云科技有限公司设备和技术服务费189000元。2019年10月28日,原告嘉兴市丰收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嘉兴市丰收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兴市丰收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计2040元,由嘉兴市丰收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玉栋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慧
书 记 员 尹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