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1民初5153号
原告: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沂南县分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卧龙山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谷A2-1号楼5-11层。
负责人:李居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沂南县分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沂南县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在公众责任险财产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2.请求被告中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31日,原告在被告处为公司财产投保财产损失险、附加公众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20年8月1至2021年7月31日止。经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321民初5385号民事判决书、(2022)鲁13民终393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2020年12月28日至29日,沂南县遭遇大风、低温等极端天气,沂南联通公司、沂南移动公司、沂南广电公司三家的公司线路将***的大棚刮坏,致使*****、盆景被大量冻死、大棚损坏,经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决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沂南县分公司赔偿***142075元,因被告至今没有理赔,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沂南县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签订的《保险合作协议书》,本案中投保人为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主体不适格,故依法裁定驳回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沂南县分公司的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沂南县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