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1财保966号
申请人: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沂南县分公司,住沂南县界湖街道卧龙山路西。
被申请人:沂南县国星物流有限公司,住沂南县******村。
被申请人:沂南浩源运输有限公司,沂南县大庄开发区。
申请人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沂南县分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沂南县国星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5××**(鲁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沂南浩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Q9××**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保全价值共计22000元;并向本院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担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沂南县国星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Q5××****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沂南浩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鲁Q9××**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保全价值共计22000元。
案件申请费240元,若申请人在保全措施实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的,由申请人承担;若提起诉讼的,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应当仲裁不依法提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