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37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吉莲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孚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存庆,河南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衡之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五洲陶瓷城内****铺。
法定代表人:刘青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用,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自豪,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市衡之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4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郑州市衡之发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静
审判员 李智刚
审判员 魏一凡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支尚斌
书记员曹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