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民初6791号
原告:郑州市衡之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33号五洲陶瓷城内L区1号铺。
法定代表人:刘青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宁宁,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玉萍,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云松大厦8A、8B、8C、9A、9B、9C、9E。
法定代表人:衣桂英。
原告郑州市衡之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郑州市衡之发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郑州市衡之发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衡之发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1元,减半收取计881元,由原告郑州市衡之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玮娜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吴楠
书记员胡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