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执3178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衡之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33虚五洲陶瓷城内L区1号铺。
法定代表人:刘青华。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吉莲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林孚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04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金人民币999728.92元及执行费、利息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鸣鹤
审判员 孙富春
审判员 毛 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兴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