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三公局桥梁隧道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809号 原告:陈成,男,200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455号。 单位负责人:***。 被告:中交三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丙88号9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陈成诉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中交三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陈成于2022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3元,由陈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