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809号
原告:陈成,男,200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455号。
单位负责人:***。
被告:中交三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丙88号9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陈成诉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中交三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陈成于2022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3元,由陈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