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三公局桥梁隧道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浙江大陆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4民终17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大陆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白荡海人家儒海阁501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095989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丙88号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5960098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三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丙88号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7637846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大陆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三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21)桂0403民初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主张涉案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为***,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而一审判决并未依法通知***参加本案诉讼,故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且一审判决并未对涉案工程项目的具体施工事实进行查明,故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21)桂0403民初6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浙江大陆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15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 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冯 潇 书 记 员 刘 莉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