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23民初1414号
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三公司桥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三公司桥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依法行使诉权,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86元,减半收取16,643元,由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643元。
审 判 员 杨 红 社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 亚 玲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