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28民初763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1月7日生,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化,个体户,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5年4月23日生,汉族,曲靖市沾益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
第三人:中交三公局桥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大街丙88号9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763784659。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中交三公局桥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