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执2570号
申请执行人:中交三公局桥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丙88号9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裁委员会作出的***字【2017】第081号裁决,执行中交三公局桥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5057502.63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422.99元,并支付给申请人。此外本院通过现场调查、网络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交三公局桥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此次执行到位5422.99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中交三公局桥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除已实现债权5422.99元外的剩余债务。
本院认为,经现场调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林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