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三公局桥梁隧道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中交三公局桥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2民特24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淑琴,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申请人):中交三公局桥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号***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甑铁军,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交三公局桥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裁决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委员会***字(2017)鄂081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中交三公局桥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尹 策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 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