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203民初1501号
原告:柳州市樟贵建材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阳和大道北2号盛天龙湾12栋1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9MA5PLEGD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桂江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玉林市**容州镇厢南大道118号(*****都2栋5**3层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T2L49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柳州市樟贵建材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桂江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柳州市樟贵建材经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樟贵建材经销有限公司以被告广西桂江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市樟贵建材经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元(原告柳州市樟贵建材经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柳州市樟贵建材经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