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024民初1177号
原告:合水县金隆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合水县太白镇。
法定代表人:白仲海,总经理。
被告:甘肃利华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华池县城。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合水县金隆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利华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合水县金隆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水县金隆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水县金隆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合水县金隆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