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6民初1754号
原告:岷县孵磊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6MA71URW014。
住所:甘肃省定西市岷县清水镇***斜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利华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9052979Q。
住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岐***1号东***城市综合体2**1608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岷县孵磊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肃利华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岷县孵磊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以被告已向其公司全部清偿剩余欠款为由,对本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岷县孵磊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岷县孵磊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561元由原告岷县孵磊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