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某某区信泰矿石开采经营有限公司、鹰潭市某某区禄泰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603执保326号
申请人:鹰潭市**区信泰矿石开采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区鹰南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MA38NHY24K。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鹰潭市**区禄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区水产场下官村下官组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MA397JHK2T。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鹰潭市**区信泰矿石开采经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鹰潭市**区禄泰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鹰潭市**区信泰矿石开采经营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鹰潭市**区禄泰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鹰潭市**区信泰矿石开采经营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上饶银行**支行存款(账号2068********)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鹰潭市**区信泰矿石开采经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鹰潭市**区禄泰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 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