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3390号
原告:上海顺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腾飞路168号3幢326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道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国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高新技术区五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顺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国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顺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顺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计270元,由原告上海顺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黄熙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