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121民初1182号之一
原告:日照运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黄海二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72545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国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社区五一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34414771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烽,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运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日照运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运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运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90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901元,由原告日照运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艳
书 记 员 崔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