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21民初2301号
申请人:***,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国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高新技术区五一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34414771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3660000元。申请人提供保单保函一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国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660000元;本次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 伟
多个银行账号的实际冻结金额累计数额超过保全标的额的,对超出部
分被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