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国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21民初2301号 申请人:***,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国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高新技术区五一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34414771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3660000元。申请人提供保单保函一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国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660000元;本次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 伟 多个银行账号的实际冻结金额累计数额超过保全标的额的,对超出部 分被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