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国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21民初2074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国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五一路希望小镇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34414771N。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国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并请求法院于当日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