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21民初2074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国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五一路希望小镇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34414771N。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国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并请求法院于当日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