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民终336号之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田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112-118号3幢694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田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979号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国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高新技术区五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港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堆沟港镇***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灌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田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田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国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港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22)苏0724民初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30日向上诉人上海田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田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诉讼费,逾期不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两上诉人没有交纳。两上诉人于2023年12月4日申请缓交二审诉讼费,但未提交任何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相关材料,本院经审查不予准许。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向上诉人上海田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田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再次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逾期不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两上诉人仍没有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田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田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