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548海安鑫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通生茂运隆纺织面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5548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镇通学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72574480Y。
法定代表人:邹必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均,海安市曲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生茂运隆纺织面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城东镇雄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P236K22。
法定代表人:曹继华。
被告:苏州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劳动路**锦亭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682712032。
法定代表人:李金荣。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生茂运隆纺织面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10元,减半收取5805元,由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国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