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12民初1059号之四
原告:江苏景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新街村。
法定代表人:曹毅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学,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上海通兴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兰州路1100弄1号2101室。
法定代表人:朱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邢炜,江苏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兴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枫津大街340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室劳动路28号锦亭大厦2幢22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景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通兴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上海通兴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景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景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景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106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景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志建
人民陪审员 张 蕾
人民陪审员 陈玉珍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