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执139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张燕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被执行人:苏州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07民初245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州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立案后,根据被执行人***、苏州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及经营地地址,依法于2021年3月8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苏州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被执行人***、苏州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诉讼中本院依申请查封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曹晓娟共同共有的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人民西路天地华庭3幢304室、404室及阁楼、车库。查封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曹晓娟、李佩共同共有的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金南村华德.大唐花苑联体17幢102室、202室、302室、2号车库。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社保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人民币115130元、被执行人苏州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人民币4100元,现已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除此之外,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由于被执行人***、苏州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苏州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苏州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苏州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起财产状况的二次查询,反馈结果与第一次查询一致。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苏州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进行了扣划并已发还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执行中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拍卖诉讼中查封的房产,由于上述房产存在与案外人共有且有大额抵押的情况,故暂无法处理。现已告知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苏州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沪0107执139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苏州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苏州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苏州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戚润华
审判员 朱海波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潘文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