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昊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正昊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正昊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豫牛乳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新中法执异字第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河南正昊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长垣大道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冷健美,副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河南省豫牛乳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省豫牛乳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牛公司)、河南正昊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昊公司)、***、牛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正昊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正昊公司称,依据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精神,合法的执行程序应为先查封,再责令被执行人自行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没履行才能采取拍卖措施。但本案中先裁定拍卖后进行查封,且查封后没有给被执行人指定主动履行的期间。故请求撤销本院2014年1月16日做出的(2012)新中法执字第60-1号评估、拍卖裁定,停止评估、拍卖执行措施。
本院查明,本院在2012年12月18日向本案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各被执行人履行(2011)新中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1月16日本院做出(2012)新中法执字第60-1号执行裁定,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豫牛公司、正昊公司名下的林木。2014年2月25日,本院做出(2012)新中法执字第60-2号执行裁定,查封豫牛公司、正昊公司名下的林权。正昊公司以程序不当为由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法院在具体执行中下达有关评估、拍卖裁定和查封裁定的先后顺序,相关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据此认定法院执行程序不当没有依据。对异议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河南正昊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磊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