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691行初850号
原告南通市X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XX,通州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凌XX,局长。
应诉负责人钱X,副调研员。
委托代理人谢XX,北京XX(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XX,男,1976年10月6日生,××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代理人李XX,北京市XX(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XXXX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与第三人就工伤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故原告南通市XXXX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权利可以自由行使,其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XXXX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通市XXXX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莫晴晴
人民陪审员 唐海兵
人民陪审员 周袁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杨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