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人深圳市捷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83执监2号 原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捷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原被执行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原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捷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被执行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21)深国仲裁6859号仲裁裁决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存在管辖错误,通过院长发现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经执行监督程序予以纠正。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原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捷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被执行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国际仲裁院2022年12月13日作出(2021)深国仲裁6859号裁决书。2023年1月3日,原申请执行人通过一体化平台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1月5日,本院以(2023)鲁0983执128号立案执行,同日作出(2023)鲁0983执128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划拨原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扣留、提取原被执行人应当履 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原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院依据该裁定划拨原被执行人470008元,于1月10日将463161元给付原申请执行人,收取执行费6847元。当日本院作出(2023)鲁0983执128号结案通知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案件我院没有管辖权,不应由我院立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因此,应撤销(2023)鲁0983执128号执行裁定、(2023)鲁0983执128号结案通知书,已扣划的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470008元予以执行回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3)鲁0983执128号执行裁定; 二、撤销本院(2023)鲁0983执128号结案通知书。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邓 鹏 审 判 员 于英利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董 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