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捷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溧某某透平机械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34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溧***透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昆仑经济开发区金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4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捷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A1701-1707社会信用代码:9144×××7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溧***透平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捷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5266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494902.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6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本案在仲裁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溧***透平机械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2019)粤0305财保600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捷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的44×××6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31900元,冻结额度为人民币3731900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2月25日。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 2020年5月11日,被执行人深圳市捷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据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5266号仲裁裁决,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粤03民特506号。 2020年7月31日,本院以(2020)粤03民特506号民事裁定驳回被执行人深圳市捷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据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526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2020年8月24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捷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的44×××6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56206.82元。 本案共计执行到位人民币2556206.82元。本院依法扣缴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7685.22元后,已将剩余款项人民币2528521.6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执行案件结案申请书》书面确认本案执行债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5266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7685.2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5266号仲裁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捷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44×××68账户的冻结。 执行长 (审判长)*** 执行员 罗      平 执行员 王   东   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钱   韦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