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03执保315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深圳市捷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彩客化学(东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深圳市捷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彩客化学(东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一案中,本院对被保全人的财产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彩客化学(东营)有限公司在工行东营河口支行账户的存款40024.1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