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保27号
申请人:溧***透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为溧阳市昆仑经济开发区金梧路198号19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81108884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捷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七道深圳市数字技术园A3栋2楼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020217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溧***透平机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捷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溧***透平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捷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31900元的财产。申请人溧***透平机械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出具的编号:PZDM201944030000000961《保单保函》,为保全申请人溧***透平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信用担保,本院已依法保全。经查,被申请人深圳市捷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建设银行深圳科苑南支行44×××68账户已足额保全,现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捷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深圳高新园支行75×××01账户以及平安银行深圳龙华支行11×××00账户的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捷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深圳高新园支行75×××01账户以及平安银行深圳龙华支行11×××00账户的存款人民币3731900元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叶美魁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