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西峡分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2616号
原告: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21号河南教育学院教育中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169979867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自建,系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西峡分公司,住所地西峡县电厂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MA44QMGL39。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西峡分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2年6月23日,原告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交变更诉讼申请金额为9100元,2022年6月24日,原告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大部分债务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变更诉讼后受理费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剩余1345元退回原告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审判员 李 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