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4137号
原告: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西兴路1819号15-20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河南君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中州东路69号恒大绿洲56-1-1505。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君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君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2元,财产保全费862元,由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