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贵民二初字第01136号
原告:***,男,198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池州市兴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池州市兴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润泽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之表示,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