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盛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华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12-3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澄民初字第0644号
原告上海盛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沪宜公路1255号B-74。
法定代表人蒋全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惠忠,系上海盛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蔡宏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华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唐闸街办尖沟头7组18号,现办公场所南通市港闸区唐闸办怡园北村农贸市场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晓庆,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盛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华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盛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上海盛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盛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80元(原告上海盛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0190元,由原告上海盛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亚伟
人民陪审员 陶一鸣
人民陪审员 徐玉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