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29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0年4月19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通市新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南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南通市新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开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6民终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因新开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客观存在。***为种植***,投入大量资金,且长势很好,一、二审中***提交了相关票据及证人证言,足以证明由于新开公司在河道上的筑坝行为导致***租用农田遭受水淹,所种植的半夏腐烂绝收,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2.二审判决确认新开公司的筑坝行为与***田间积水所致损失有因果关系,却对***主张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新开公司提交意见称:新开公司在河道筑坝造成农田积水属实,但公司已经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排除了积水。***种植的半夏没有收获系多种原因导致,其未能举证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及构成,一、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农作物的种植有一定风险,产量受生长环境、种植技术等诸多因素影响。***作为半夏种植人员,对于半夏的习性及种植特点、禁忌应当有所了解,若收获期的半夏根茎忌浸水而又发生田间积水的情况,其更应迅速采取措施应对以减少损失并积极保留证据。***一审主张因田间积水导致其种植的半夏腐烂绝收,计算方法为:租用土地面积×书中记载的半夏产量最低值×网络上的市场价格,据以计算的产值系理论评估值。该计算方法必须以半夏全部腐烂绝收且确系积水所致为前提。其主张损失的发生仅有两名雇工的证言、半夏干货实物样品、照片以及《中草药栽培与炮制》一书中的相关记载证明,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此外,***在农田水淹一年前以无收益、严重亏损为由,通知农户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表明其先前种植效果不佳,无正常收益;其提供的日历中记载其已陆续收获了部分田地中的半夏,二审中亦自认已收割15亩,故其以理论评估的丰产产量计算损失,不能成立。
新开公司筑坝导致***租种的半夏农田积水的事实存在,但***不能提交全部实物以供评估鉴定,也未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对其损失范围进行证据保全,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因田间积水而造成的损失。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成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白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