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602财保70号
申请人: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濠西路92号附2幢205室。
法定代表人:陈金山,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海德(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金通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申请人:黄荷兰,女,1967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开发区润苑建材加工厂,经营场所:南通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江成路1088号内3幢。
经营者:***,男,196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申请人:黄梦秋,女,1990年9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南通市新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新开南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陆云兵。
被申请人:陆云兵,男,1963年6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申请人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海德(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黄荷兰、开发区润苑建材加工厂、黄梦秋、南通市新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陆云兵价值人民币3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江苏省民信资产监管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南通市濠西路92号附2幢205室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海德(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黄荷兰、开发区润苑建材加工厂、黄梦秋、南通市新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陆云兵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江苏省民信资产监管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南通市濠西路92号附2幢205室担保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金成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秦建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