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民辖终2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摩金利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南通科技产业园江成路1088号江成研发园内3楼2393室。
法定代表人:马建辉,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环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工农南路88号海外联谊大厦28层。
法定代表人:马建辉,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新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新开南路101室。
法定代表人:陆云兵,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慧,女,汉族,1987年11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江工业园金石路456号B栋。
法定代表人:王成,董事长。
上诉人摩金某投资有限公司、南通环中置业有限公、南通市新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陈慧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字第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摩金某投资有限公司、南通环中置业有限公、南通市新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陈慧上诉称,1.原审将被上诉人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认定为“接受货币一方”是故意曲解法律;2.应以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当事人仅给付了定金应当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确定管辖。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各方签订的《并购重组框架协议》,2014年3月24日,被上诉人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摩金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定金1600万元,用于上诉人摩金某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案外人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控股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尼欧凯汽车有限公司的6.54%股份;之后被上诉人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中介机构对江苏尼欧凯汽车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后,才发现江苏尼欧凯汽车有限公司存在出资不到位、有重大诉讼等问题。为此,被上诉人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遂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为双倍返还已给付的定金1600万元。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即指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应当依照争议的合同义务来确定管辖法院。故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和第五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的规定,裁定本案应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力非
代理审判员 曹 文
代理审判员 杨 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