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红牛装饰有限公司

***、衡阳红牛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5民初1001号
原告:***,男,1992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被告:衡阳红牛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克勤,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衡阳红牛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诉讼费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强中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范雅琴
书 记 员 凌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