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红牛装饰有限公司

***、衡阳红牛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408民初1708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9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玲红,女,汉族,1990年2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仁县,系原告***妻子。
被告:衡阳红牛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解放大道1号安麒广场雁城世家2楼。
法定代表人:周克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衡阳红牛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牛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玲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红牛装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2022年5月31日前按合同约定完成原告住宅装修装饰,否则,归还原告未完成的装修装饰工程款及后期维修质保费用80000元;2.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逾期后赔付30元/天”赔偿给原告违约金357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红牛装饰公司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被告红牛装饰公司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7月31日,因融冠乐城B8栋-1110室需要装修,原告与被告签订《大整装预定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预付10000元作为定金,原告委托被告提供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预算、施工,家具、家电、软饰配套产品供应等一系列服务。2021年9月22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地点融冠乐城B8-1110,施工外框面积124.9㎡,工程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方式承包,工程期限90天,开工日期2021年9月26日,竣工日期2021年12月26日,合同价款16170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签订施工合同支付64680元,水电验收支付56595元,木工、泥工验收支付35574元,竣工验收支付4851元。施工图纸由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设计费由甲方支付。因乙方工作安排不当或因工程质量整改造成工期推迟,影响按期竣工的视为施工延误,乙方每延期竣工一天,应支付的违约金计算方法是30元/天。乙方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交付前应打扫卫生一次。该合同第十四条约定,所有赠送产品以公司样品为准,在尾款结清后赠送,赠送环保监测一次,赠送洗菜盆及龙头两套、台下盆工艺,全房挂网工艺,赠送卧室顶面石膏线条一圈,赠送个窗帘盒,赠送主卧飘窗柜、大理石,赠送浴霸2个,凉霸1个,赠送沙发、茶几、电视柜、餐桌各一套,餐椅6把、1.8米床、1.5床、床头柜,赠送全房灯具(筒灯、灯带、壁灯除外),赠送风管机出风口、回风口以及打孔,强弱电线升级为惠普,全房墙面升级为艺术涂料,赠送2个有色墙漆,如客户不需要电视柜则减500元(已在本合同总价内减除),定制柜升级为索菲亚或者选择湘泰定制,赠送1.3M书桌书架含4个玻璃柜门等。截至2022年3月26日,原告共计向被告支付了装修工程款156849元,尚有4851元未付。被告至今未完成的装修项目的包括:2个橱柜(厨房和餐厅),2个卫生间卫浴洁具,墙面腻子粉,乳胶漆,4个卧室顶部石膏线条,4个卧室木门(材料已到未安装),电视背景墙,餐厅墙砖,全房灯具,全房开关插座面板,柜子五金拉手,家具,环保监测一次,卫生打扫及建筑垃圾清运费,1198元/平米实体精装全包项目50%的施工管理、1198平米豪华整装私人定制项目50%的施工管理,全部工程保修期2年,厨房、卫生间保修期5年。现工程竣工时间早已届满,原告多次催促工期,被告至今未完成装饰装修项目,故酿成本案纠纷。
另查明,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合同是否解除的问题。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装修工程款156849元,但被告至今仍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装饰装修工程,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要求被告于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剩余装修项目,否则需退还原告已多支付的装修款的诉请,应理解为如被告未按期完成项目,则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多交款项。而被告收到本案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诉讼文书后,仍未依诉请于2022年5月31日前按合同约定完成案涉住宅剩余装修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故原、被告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自原告限定的装修完工日期(2022年5月31日)解除。
关于未完工部分装修的价值问题。合同解除后,原告已交纳,但未完工部分的装修费用被告应予以退还。虽原告主张退还的部分装修项目中有部分系赠送产品,但依日常经验法则可知,该赠送产品的价值必然包含在总价款内,故本院对赠送部分装修项目的价款亦予以支持。经本院核定,被告未完成的装饰装修项目及价格为:2个橱柜(厨房和餐厅)9636元,2个卫生间卫浴洁具8299元,墙面腻子粉、乳胶漆5000元,4个卧室顶部石膏线条,4个卧室木门(材料已到未安装)300元,电视背景墙2212.64元,餐厅墙砖208.63元,全房灯具1300元,全房开关插座面板3300元,柜子五金拉手405元,家具20000元,环保监测一次260元,卫生打扫及建筑垃圾清运费800元,1198元/平米实体精装全包项目50%的施工管理费6859.01元,1198平米豪华整装私人定制项目50%的施工管理费1485.16元,以上合计60065.44元。再结合原告已向被告支付156849元装修款,尚有4851元未付的事实,故被告应归还原告未完成装修部分的工程款55214.44元(60065.44元-4851元)。对于原告主张返还全部工程保修期2年10000元及厨房、卫生间保修期5年10000元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保修期的价值,且案涉已完工部分装修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尚不能确定,即便原告在后续发现存有质量问题,原告亦应就该质量问题及相关损失另案提起诉讼,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按照合同约定赔付违约金3570元的问题。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涉案合同中约定被告应于2021年12月26日竣工,如逾期应按30元/天的标准赔付违约金,而截至2022年5月31日被告仍未完成剩余装修工程,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请被告赔偿违约金3570元,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衡阳红牛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装饰装修工程款55214.44元;
二、被告衡阳红牛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5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90元,减半收取945元,由被告衡阳红牛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孝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 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