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红牛装饰有限公司

***、衡阳红牛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06执9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执行人:衡阳红牛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区解放大道1号安麒广场雁城世家302室。
法定代表人:周克勤。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衡阳红牛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41239元,现因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有权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爱国
审判员  乔永强
审判员  段水源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屈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