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红牛装饰有限公司

***、衡阳红牛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406民初1238号
原告:***,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银花,女,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姐姐,住湖南省常宁市。
被告:衡阳红牛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区解放大道1号安麒广场雁城世家302室。
法定代表人:周克勤。
原告***与被告衡阳红牛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牛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银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红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履行合同约定条款,赠送原告沙发壹套,茶几、电视柜、餐桌各壹个,餐椅四把;2.若被告现无法履行合同约定条款,须赔偿给原告家具等价值的赔偿金10000元。
被告红牛公司未到庭,未向本院递交答辩意见或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23日,***与红牛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红牛公司承包***的住宅××湾××栋××室房屋室内装修,工程承包方式为红牛公司包工、部分包料,***提供部分材料;工程期限为90天,2021年4月25日至2021年7月25日;工程造价为9580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工程款分四次进行支付,第一次为签订施工合同支付40%,即38320元;第二次为水电验收支付35%,即33530元;第三次为木工、泥工验收支付22%,即21076元;第四次为竣工验收支付3%,按实结算。其中合同中备注:1、赠送环保检测一次(壹个点位、甲醛、甲苯、苯、二甲苯四个检测项目);2、所有赠送产品型号以合同样品为准,在尾款结清后赠送;3、所有优惠以合同备注为准,其余行使无效;4、合同以施工合同为准,预定合同作废;5、赠送王牌项目经理;6、赠送沙发壹套、茶几、电视柜、餐桌各壹个、餐椅四把;7、赠送电视机(55寸)、三开门冰箱、滚筒洗衣机、油烟机、燃气灶、热水器;8、赠送304洗菜盆+龙头一套(含下水)台下盆工艺;9、赠送全房挂网;10、赠送全房灯具(辅助光源除外);11、免费升级透明线管。上述合同签订前,***于2021年3月4日支付定金10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当天支付第一期装修款28320元,于2022年6月4日分两次共计支付第二期装修款33530元,于2021年7月31日支付第三期装修款20536元,于2021年12月8日支付尾款1000元,该工程的装修款已经全部结清。
合同签订后,红牛公司按约入场装修。现涉案装修工程已于2021年12月8日竣工。涉案装修工程竣工后,红牛公司未能按约赠送***沙发壹套、茶几、电视柜、餐桌各壹个、餐椅四把;经***多次向红牛公司催促,红牛公司均未能履约。经查明,目前红牛公司已停止营业。
本院认为,***与具备建筑装饰装修资质的红牛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成立且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照案涉施工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红牛公司装修涉案工程完工后未能按约赠送***沙发1套、茶几、电视柜、餐桌各1个、餐椅四把,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现红牛公司已经停止营业,赠送沙发、茶几、电视柜、餐桌、餐椅的合同义务已明显无法继续履行,且上述赠送的家具合同中均无报价,故本院参考市场均价酌情认定6000元,对原告***超出上述金额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衡阳红牛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6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被告衡阳红牛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小兵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张存金
代理书记员  李 晨
校对人:李晨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