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红牛装饰有限公司

***与衡阳红牛装饰有限公司、衡阳***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08民初2171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8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友良,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红牛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解放大道1号安麒广场雁城世家302室。
法定代表人:周克勤,该哦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衡阳***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解放路66、68号中建衡阳商业综合体16017室。
法定代表人:程珂,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衡阳红牛装饰有限公司、衡阳***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志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艳丽
书记员刘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