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青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青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廊坊中冶寰泰生态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冀1003民初4396号
原告廊坊青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河北正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中冶寰泰生态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职员。
原告廊坊青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中冶寰泰生态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廊坊青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1月30日,原被告签订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就国寿(廊坊)生态健康城东西主干路绿化达成协议。此后,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施工和苗木养护义务,但是被告只分期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上述事实无异议并同意调解解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自调解书签署之日起15日内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887465元。被告付款前,原告向被告出具858653.46元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
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4880元,减半收取1244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6000元,保全费5000元,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644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志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芳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