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411执保291号
申请人:沈阳中天联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路****。
法定代表人唐永开,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顺城区新华大街**楼iv>
法定代表人张巍,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沈阳中天联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中,欲在本院起诉,申请人沈阳中天联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102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建设银行账户(账号21×××37)存款125000元。
申请人应当再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 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志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