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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中天联志科技有限公司与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604执1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沈阳中天联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路6-1号(803)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新华大街16甲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中天联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6民初66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存款72564.7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郭 丹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沙 丹 书 记 员  张讪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