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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中天联志科技有限公司与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604执12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沈阳中天联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路6-1号(803)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新华大街16甲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中天联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元并强制划拨72564.75元,现被执行人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清偿本案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35.2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郭 丹 执行员 沙 丹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讪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