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604执12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沈阳中天联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路6-1号(803)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新华大街16甲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中天联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元并强制划拨72564.75元,现被执行人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清偿本案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35.2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郭 丹
执行员 沙 丹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讪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