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604执1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阳中天联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路6-1号(803)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新华大街16甲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中天联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6民初66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且保全金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郭 丹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沙 丹
书 记 员 张讪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