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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中天联志科技有限公司与辽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6执40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中天联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路6-1号(803)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新华大街16甲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沈阳中天联志科技有限公司与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1)辽06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沈阳中天联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0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辽06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由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行。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 执行员  张 伟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