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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科技有限公司与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执307号 申请执行人:***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三8号261。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新华大街16甲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博科技有限公司与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辽06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辽06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由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行。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 执行员  张 伟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