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执307号
申请执行人:***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三8号261。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新华大街16甲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博科技有限公司与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辽06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辽06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由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行。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
执行员 张 伟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